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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上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7,663,889.55元。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746,867.78元,母公司2023年期初未分配利润为544,275,685.98元,2023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4,312.50元,调整后母公司2023年期初未分配利润为544,271,373.48元,按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提取10%法定盈余公474,686.78元,向股东分配利润64,059,207.38元,母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润为484,484,347.10元。

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457,565,7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66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在利润分配的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若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按照最新总股本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年)》等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该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合理。

本次利润分配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利润分配的预案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趋势相匹配。上述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经营稳定及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年)》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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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已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香农芯创”)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中审众环是一家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该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严格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双方合作良好,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2023年度,中审众环的审计费用为100万元。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审众环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层。

(6)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216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24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20人。

(8)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95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24,541.58万元,批发业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家。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1)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3次。

(2)31名从业执业人员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人次,行政管理措施28人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项目合伙人:黄晓华,2003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3年起为香农芯创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彭冬梅,202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3年起为香农芯创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根据中审众环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为闵超,2003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3年起为香农芯创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复核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闵超、签字注册会计师彭冬梅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项目合伙人黄晓华最近3年收(受)行政监管措施1次,未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详见下表:

中审众环及项目合伙人黄晓华、签字注册会计师彭冬梅、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闵超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审计委员会认为:一年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该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我们提议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

董事会认为: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4、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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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部于2022年12月13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根据解释16号问题一: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再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对该类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公司决定于2023年1月1日执行上述规定,并在2023年度财务报表中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追溯应用。对于2022年1月1日的之前发生的该等单项交易,如果导致2022年1月1日相关资产、负债仍然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公司在2022年1月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差额(如有)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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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符合规则的情况下,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择机出售公司及子公司持有的无锡市好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达电子”)、上海壁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壁仞科技”)、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矽电子”,证券代码:688362)和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导纳米”,证券代码:688147)的股权或股票,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交易方式、交易时机、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签署相关交易文件等,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授权目前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后期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将重新按照关联交易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本次事项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电子元件及组件的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聚隆景润”)持有好达电子股份35.71万股,持股比例为0.47%。2020年7月初始投资成本2,0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该部分资产账面价值为721.80万元。

经营范围:智能化科技、计算机软件科技、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及辅助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聚隆景润持有壁仞科技股权170,151股,持股比例为0.52%。2020年8月初始投资成本3,5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该部分资产账面价值为7,495.32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软件开发;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2020年9月投资甬矽电子,初始投资成本11,415.00万元。甬矽电子于2022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目前公司持有甬矽电子股份761万股,持股比例为1.87%,2023年12月31日该部分资产账面价值为19,930.59万元。

甬矽电子2023年营业收入239,084.11万元,归母净利润-9,338.79万元(数据来源于甬矽电子2023年年度报告)。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半导体、新能源材料、纳米技术镀膜专用设备、专用纳米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聚隆景润2020年12月投资微导纳米,初始投资成本5,00.00万元。微导纳米于2022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目前聚隆景润持有微导纳米股份271.2184万股,持股比例为0.60%,2023年12月31日该部分资产账面价值为10,574.81万元。

微导纳米2022年营业收入68,451.19万元,归母净利润5,415.05万元;2023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102,156.26万元,归母净利润15,507.03万元(数据来源于微导纳米公开披露的报告)。

本次授权处置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该等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拟出售的四项资产均为公司在前期转型背景下进行的半导体领域投资,持股比例较低。处置上述资产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和聚焦主营业务,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

处置上述资产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的变化,回收的资金有利于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处置资产将在符合规则的条件下择机进行,出售的时间、数量、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估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将会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出售是为了聚焦主业发展,有利于公司主业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对管理层的授权有利于公司后续根据市场和公司需要择机处置。

本次出售有利于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主业的发展,监事会同意本次出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进行处置。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泰电子”)、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拟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含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保证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88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13.13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和审批期限内根据相关规定行使投资决策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事宜。

2、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本议案相关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业务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客户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等,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主营业务为半导体分销,由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泰电子”)、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具体实施。其中,联合创泰是公司半导体分销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且80%以上的收入来源于境外业务。根据公司的计划,公司在大力推进人民币业务的发展,其中创泰电子和新联芯为公司开展境内业务的平台,未来创泰电子和新联芯以境内销售为主,采购部分需要进口,因此导致存在一定外汇敞口。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经营造成不良影响,降低财务成本,公司计划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需交易保证金(含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保证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88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人民币13.13亿元或等值其他外币金额。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本次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对方限定为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只限于创泰电子和新联芯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包括美元、港币等。

创泰电子和新联芯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产品。

本次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以交易开始时点计算),上述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和审批期限内根据相关规定行使投资决策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事宜。

本次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经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了该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风险,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业务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但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

1、汇率波动风险:由于外汇市场存在各种影响汇率走势的复杂因素,不确定性较大,如未来汇率走势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汇率发生偏离,将给公司带来损失或收益。

2、流动性风险: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将以其外汇收支预算为依据,与实际业务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交易的期限均根据子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和预算进行设置,总体流动性风险较小。

3、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员工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而造成操作风险。

4、履约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

1、创泰电子和新联芯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实际业务为基础、以规避风险为目的,尽可能选择结构简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产品。

2、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机构、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信息保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行为和风险进行了有效规范和控制。公司将严格按照《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制度有效执行,控制业务风险。

3、公司将密切关注国际外汇市场动态变化,加强对汇率的信息分析,适时调整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4、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慎重选择与具有合法资格且实力较强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密切跟踪相关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5、公司将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成本控制和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公司已制订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关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的风险,落实风险控制具体措施,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截止到本公告日,以本次新增最高担保额40.1亿元(或等值外币)计算,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累计担保额度为40.1亿元(含反担保,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2.61%。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提前终止。

2、本次被担保方之一一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泰电子”)2023 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为92.5%。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为创泰电子提供新增0.55亿元(或等值外币)担保额度,本次股东大会为创泰电子审议调增为新增担保额度0.6亿元(或等值外币),待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前次股东大会通过担保额度提前终止,对创泰电子合计担保额度为0.6亿元(或等值外币),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8%。

3、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拟向银行及非银机构等主体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在申请的授信额度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可以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上述资金使用必须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主营业务所需要的营运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

上述新增授信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授信期限内,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组织办理授信并签署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等相关业务的相关文件。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为便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等相关形式的融资业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拟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减速器”)、创泰电子、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2024年4月10日起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景润”)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40.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对同一主体同一业务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额度,下同),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担保期限内,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

其中,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主体拟为联合创泰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37.6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为创泰电子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0.6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为聚隆减速器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为新联芯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0.3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为聚隆景润提供新增不超过0.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表中资产负债率为202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数据。担保余额为截至公告日最新数据(美元合同按照2024年4月2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美元对人民币7.1048元折算)。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范围、额度内组织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自本次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事项获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新增授信及担保事项提前终止。

主要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销售代理等。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销售代理;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14日起,公司持有新联芯51%的股权。2024年4月10起,新联芯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二十四层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机器人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自有资金从事实业投资、项目投资、创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授信、担保等相关协议尚未签署,在授权范围内,以各方最终协商签署的合同为准。

1、本次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流动资金需求,为公司发展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2、本次担保对象为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财务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截止到本公告日,以本次新增最高担保额40.1亿元(或等值外币)计算,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累计担保额度为40.1亿元(含反担保,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2.61%。待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提前终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范永武先生、黄泽伟先生、李小红先生、徐伟先生、苏泽晶先生、赵志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徐平先生、沙风先生、郭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徐平先生、沙风先生、郭澳先生已按规定参加了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学习。其中,郭澳先生是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6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董事职责。

2、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完成后,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杨胜君先生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正式选举生效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原定任期至2024年4月19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胜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离任后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上市公司离任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公司对杨胜君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为公司和董事会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1、范永武: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政策制定硕士,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基金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历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二处处长,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中信并购基金总经理(法人代表),银河基金总经理等职务。曾任上海基金同业公会副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专业委员会委员,创新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现任基石资本合伙人,沃森生物(300142.SZ)董事,秀峰基石(山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天津城投新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2021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范永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合并第一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范永武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范永武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范永武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黄泽伟,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研修班结业。曾任英唐智控(300131.SZ)董事、副董事长。现任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创泰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新联芯董事,深圳市新创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新联芯香港董事,深圳新联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1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联席董事长。

黄泽伟先生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一深圳新联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10.05 %股份。同时,黄泽伟先生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会已授予其457万股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尚未达成归属条件。黄泽伟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黄泽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黄泽伟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李小红,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基石资本合伙人。现任聚隆景润董事长,联合创泰、深圳创泰、新联芯、新联芯香港、香农香港、香农景润(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聚隆景泰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市科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2021年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李小红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李小红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会已授予其220万股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尚未达成归属条件。李小红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李小红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李小红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徐伟: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大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现任聚隆精工、聚隆减速器、宁国聚隆电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聚隆冲压执行董事,聚隆启帆董事长,基石资本、安徽信保基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基石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福建乐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深投控基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任公司总经理,2019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徐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合并第一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徐伟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徐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徐伟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5、苏泽晶,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基石资本财务部总经理。现任联合创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1年7月起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苏泽晶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苏泽晶先生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会已授予其30万股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尚未达成归属条件。苏泽晶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苏泽晶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苏泽晶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6、赵志东: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化学工程系。2002年8月至2019年7月任无锡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代理董事长;2019年7月至2022年3月任无锡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3月至2023年11月任无锡市新区科技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锡高新技术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锡市新区创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11月至今无锡市高新区创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赵志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一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存在关联关系。赵志东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赵志东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赵志东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赵志东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1、徐平:男,1962年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四川大学光学专业博士。现为深圳大学光电子专业教授,历任深圳大学电子学院创院院长、博导、院党委书记,深圳大学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创院院长、博导、二级教授。2023年1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徐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徐平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徐平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沙风: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现任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历任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上海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4月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2021年1月至今,担任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Z002817)独立董事。 2023年1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沙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沙风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沙风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郭澳:男,1972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拥有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曾任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江苏天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357)独立董事。2019年1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郭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郭澳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郭澳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经公司股东提名,监事会选举宋建彪先生、黄海涛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1、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监事职责。

2、本次公司监事会换届完成后,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汪东先生在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正式选举生效后将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其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其原定任期至2024年4月19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汪东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离任后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上市公司离任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汪东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监事会对汪东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1、宋建彪,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2008年至今,任基石资本担任董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深圳岂凡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宁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原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塞纳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鑫诚尚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爱卡焕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南爱卡焕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7月起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宋建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合并第一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宋建彪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宋建彪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宋建彪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黄海涛,男,汉族,1979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2000年参加工作,历任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审判员、主审法官等。2017年底辞去公职,先后担任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高级顾问、律师事务所团队负责人、副主任律师以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法务总监等。

黄海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黄海涛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黄海涛先生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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